文丨化妆品报记者 李硕
6月9日,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产品名称为“原液”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两条。
一、单一组分或单一类别组分为功效成分,与必需的溶剂、抗氧化剂、防腐剂混合而成,直接使用或按规定比例稀释后使用,起护理作用的液态化妆品,可以使用“原液”作为产品属性名。
二、使用“原液”作为产品属性名的产品,应在使用说明中明确标识使用部位(皮肤或发用)或与“护肤护发”等通用名同时使用。
记者了解到,7个月前,广东省化妆品质量管理协会曾对 关于“原液是否可以用于产品名称”一问表示:原液目前并无正式定义,通常理解为单一组分、单一类别功效成分,辅以必须的溶剂、抗氧化剂等混合而成的物质,需结合实际情况使用。

最新备案要求的公布,意味着“原液”这一约定俗成的市场概念,正走向具体化。
一方面,从通知中的定义上看,“单一架构”而非“高浓度”“纯天然”是原液类产品的最主要属性,而这将间接提升消费者对于原液类产品认知的精准度。
另一方面,对生产企业而言,未来,若此规范在全国执行,部分名称中含原液宣称,但实际含多组(或多组类)功效成分的产品,将迎来集中调整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