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数据

育发化妆品5年“死缓”/质量安全负责人被抬高,新《条例》引发行业热议

王钦|记者|2020-07-02 09:35:03
原创
5年“死缓”,育发产品何去何从?文献科学性存在争议,功效宣称依据靠谱吗?化妆品店经营者“可追溯”执行难,“质量安全负责人”需强制设置,责任被放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颁布后,一石激起千层浪。

文丨化妆品报记者 王钦

6月29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颁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同时废止。

微信图片_20200702093121.jpg

《条例》一经颁布,就引发了行业热议。本报记者也采访了多位行业人士,他们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条例》带来的影响。其核心观点梳理如下:

二级法规和配套文件应尽早出台

《条例》出台之后,国家也应当出台相应的二级法规和配套文件。北京工商大学中国化妆品研究中心教授李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以美白成分烟酰胺和美白功效举例,企业最低添加多少浓度的烟酰胺就可以宣称产品具有“美白功效”?如果烟酰胺含量极低的产品也可以宣称具有美白功效,相关企业是否在欺骗消费者?回答这些问题的二级法规和配套文件应尽快出台。

可以预见的是,《条例》的出台将极大刺激各种新原料的出现,因此,在原料的有效性上,具体的国家标准应当明确原料含量的上下限、以及其与宣传功效的关联度。如果具体的标准没有出台,仅凭第三方检测机构的一纸证书,新原料的有效性及其功效宣称将是一句空话,很容易被不法企业钻了空子。

特殊化妆品分类影响大,育发产品很“迷茫”

《条例》取消了原有的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特殊化妆品的地位,这对一些原有经营此类化妆品的企业影响很大。

霸王(广州)有限公司总经理汪亮表示,霸王旗下的明星单品——霸王育发液也在此列。根据《条例》来看,育发液不再属于特殊化妆品,那么原有的育发类的特妆备案日后到底是由原特证改名,还是需要办理新的特证,或者育发类产品已不再属于化妆品、归属药品还是由什么机构来管理?目前来看,还需要等国家出台具体细则。

微信图片_20200702093130.jpg

另外,在市场宣传上,由于育发类产品比防脱类产品具有更针对性的宣传效果,因此,短期来看,《条例》对特殊化妆品的划分,会对原有生产育发类的企业产生一定的市场影响。因此,汪亮也希望国家制定出更完善的细则来进一步明确原有育发和特妆类产品的归属和分类,以便企业更好地进行市场推广。

文献为“功效宣称”背书可行性存疑

根据《条例》第22条,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记者综合业内人士观点,目前许多文献的科学性存在争议,如果仅以此作为依据,企业即可完成相应的功效性产品注册或备案,其产品的有效性并不能完全保证。在此方面,还应当出台相应的细则指导企业规范产品的功效宣传。

中小门店管理成本升高,“保证可追溯”太难了

《条例》把对化妆品经营者的约束写进法律。结合第31条和第38条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安徽尊美化妆品连锁总经理王霞认为,这样一来,门店台账管理要求变高了。实施起来难度非常大。化妆品店的条码太多,如果每个条码产品都要保存进货凭证、供货者的市场主体证明、化妆品的注册和备案情况等信息,保存时间甚至长达一至两年,这对门店的后台数据管理压力太大,中小门店执行起来困难很大,需要付出相当大的管理成本。

“质量安全责人”责任被无限放大

《条例》将“质量安全负责人”设为强制执行,未依照《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的,将接受第61条的专项惩罚。

问题是,目前,化妆品企业都已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2016年版)设立了“质量负责人”,此次《条例》又设置了一位“质量安全负责人”,二者职能重合,但所承担的责任不能相提并论。

业内人士预测,企业在具体执行时,会选择由质量负责人兼任质量安全负责人的职务,但相较以往的质量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的责任被无限放大。

以往的飞行检查,产品出了问题,无非是企业缴纳一定程度的罚款,整改几天,一线的“质量负责人”也无需担责。但《条例》实施后,不再是“不痛不痒”的罚款,企业的法人代表和身处一线的“质量安全负责人”不仅要接受高额的罚款,甚至有可能终身禁止从事化妆品行业,如此严厉的惩罚,也让质量安全负责人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

评论列表

(0条)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