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数据

重磅|《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大批产品要换包装?

李娜|首席记者|2020-09-22 10:31:59
其他
监管与时俱进,《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着重体现了对概念性化妆品的关怀。

文丨化妆品报记者 李娜

9月21日下午,国家药监局官网发布药监妆函〔2020〕105号文件,就《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下称意见稿)。《化妆品报》收集行业人士意见发现,业内对《办法》中所规定的产品命名、禁用语宣称以及成分标注等方面最为关注。其中,第8条和第12条最受关注,甚至有声音认为,仅这两条,就要倒下一片企业。

新《条例》催生新《办法》 标签标识管理是行业重头戏

据悉,现行化妆品标签管理相关的法规文件和国家标准主要有:原质检总局发布的部门规章《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第100号令)、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的《化妆品命名规定》等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标准委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2008),这些法规文件和标准,从不同方面对化妆品标签标识进行了规定,但缺乏统筹考虑,导致有些规定不一致或相互冲突之处,让行业无所适从。此次推出的《办法》,就是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新《条例》)有关规定,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标签相关管理规定,并对既往的相关法规文件予以废止,可以保证标签管理相关要求的统一规范,同时,它也是贯彻落实新《条例》的重要内容之一。

《办法》共34条,阐述了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对化妆品标签进行了定义,明确了化妆品标签管理的原则要求和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标签的主体责任。明确了标签的一般要求和进口产品标签的要求。规定了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以及各项内容标注的具体要求。对创新用语、文字要求和功效宣称依据管理进行了规定。对化妆品禁止标注内容、禁用语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主要对销售包装、展示面、可视面等名词术语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实施日期等问题。

第8条若通过 一大批企业要换包装了

《办法》第八条对化妆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做出了明确要求,称化妆品产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而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应当符合规定。

首先,不得以商标名的形式宣称医疗效果或产品不具备的功效。《办法》称,以原料名称或暗示含有某种原料的用语作为商标名,产品配方中含有该种原料的,应在销售包装可视面对其使用目的进行说明;产品配方不含有该原料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明确标注产品不含该原料,原料名称仅作商标名使用。其次,商标名、通用名或属性名单独使用时符合要求,组合使用时可能使消费者对产品功效产生歧义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予以解释说明。

显然,第八条针对“可视面”做出了特别说明,直接断了那些“钻法律空子”的念想。

此外,如果照此实施,一大批现有化妆品要更换包装。一位法规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如果严格按照这一规定,那么,市场上现行的大量产品都要换包装了,譬如,有些品牌在名称里加上了石墨烯、白藜芦醇、蜂毒等,这类包装都得更换。

另一生产企业负责人认为,产品命名这块对行业影响较大。他表示,由于对政策的把握和理解的尺度不一,导致各地药监的实际执行不同。“尤其上海、安徽等地比较死板”。

想忽悠成分党,先学习第12条

《办法》第12条规定了化妆品成分标注的要求。化妆品标签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并以“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并按照配方含量的降序列出。

值得一提的是,化妆品配方中存在含量不超过0.1%(w/w)的成分的,所有不超过0.1%(w/w)的成分应当以“其他微量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另行进行标注,可不按照配方含量的降序列出。

一位生产企业质量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条规定与原来的全成分标识管理规定有很大差异,具体要等正式版出台再来解读。不过,其猜测,这一条与新《条例》关于化妆品功效宣称的规定相对应,同时也意味着,“概念性添加”——加了一点功效成分就把功效吹上天的做法——再也行不通了。“一切要等正式的版本下发才能去解读。”其告诉记者。

禁用语宣称实施动态管理

《办法》提出宣称禁用语的可行性管理措施——化妆品标签宣称禁用语动态管理,即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化妆品监管工作实际,对化妆品标签宣称禁用语进行实时调整。

早在2009年,监管部门就对《化妆品名称标签标识用于禁用语》公开征求了意见,而实际上,化妆品标签禁用语的词汇每年都在扩充。换言之,现行的做法中,许多企业已经在尽量规避“禁用语”宣称了。

不过,上述质量负责人告诉记者,新《办法》也存在很大的问题,比如,GB 5296.3是否还要继续执行,《办法》如果与原有的“GB 5296.3-2016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有冲突,该如何执行,这些细节问题都需要解决。

第14条令人费解?

《办法》第14条对“比如生产日期和开盖后使用期限”提出了要求。称“生产日期和开盖后使用期限。采用此方式进行标注的产品保质期应当不少于36个月。”

上述质量负责人告诉《化妆品报》,化妆品保质期一般是两年,“我国化妆品很少有超过36个月保质期的,开盖后使用期限一般为6个月,不太清楚这一条是想说什么。”

不过,一位进口品人士认为这很正常,这条规定同国际上的规定是一致的。我国认可的护肤品未开封保质期为三年、彩妆及香水为五年,国外统一认可为五年。

评论列表

(0条)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