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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规:统一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尺度

李梦琴|记者|2020-12-14 10:3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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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

文丨化妆品报记者 李梦琴

12月7日,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称,《四川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四川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将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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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截自四川药监局官网

记者查询四川药监局官网发现,此《规则》为四川药监局发布的第一部有关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则,这也意味着在新一轮机构改革后,四川省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三者的行政处罚尺度将统一,这对于四川省落实化妆品“四个最严”要求、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推进药监部门依法合理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区分规定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

为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行政处罚行为,《规则》将行政处罚裁量划分为五个等级: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并分别明确其具体裁量情形。

《规定》对减轻处罚和从轻处罚的情形分别进行了具体规定,并将具有三种(不含)以上从轻处罚情形的、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纳入减轻处罚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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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自四川药监局官网

其中,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才进一步实施行政处罚的,逾期7日内改正的情形则属于从轻行政处罚范畴,而当事人揭发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和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情形则属于减轻行政处罚范畴。

十七大情形将重罚

《规则》中指出十七条情形将被予以重罚,比如涉案产品为高风险产品且违法行为持续半年及以上的情形,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等备受社会关注的情形,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中药饮片除外)或者因违反同一领域法律、法规受过刑事处罚的情形都已纳入从重处罚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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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自四川药监局官网

除了明确划分从重处罚范畴以外,《规则》还点明了高风险类产品。其中,与化妆品相关的内容包括涉嫌添加禁用物质或超量添加限用物质的产品以及主要使用对象为孕产妇、儿童、危重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产品。

加强监管势在必行

据记者统计,四川药监局自2020年1月起,通报了13家化妆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结果,共责成8家企业限期整改,注销4家企业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并责令1家企业不得在核查验收符合要求前恢复生产。由此可见,四川省早已立下了加强化妆品监管的决心。

《规则》出台,有人欢喜有人忧。四川美尚宏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林益民谈到。“此《规则》明确了四川省化妆品的行政处罚量刑标准,杜绝了化妆品行政处罚中可能存在的“不公平”现象,不仅对化妆品生产及销售环节起到了警示与规范作用,还对代理商起到了保护作用“。四川拾美屋化妆品连锁BA徐云翠认为,“《规则》加强了化妆品行业的执法监管,落实了行政处罚细节问题,从源头上保障了化妆品连锁店与消费者的权益。”

而四川某化妆品生产商则表示,“相比于药品,化妆品的监督管理一直处于落后地位,而此次《规则》直接统一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三者的处罚尺度,对四川省化妆品监督管理来说,存在着跨度过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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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自江西药监局官网

今年,在国家发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后,北京、河南、江西等地区都已印发并施行了各地区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及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进一步补充化妆品行政处罚的明细,实现“有法可依”。

四川省的新《规则》选择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同一天施行,势必是想双管齐下,连环出击,彻底肃清四川辖区内的化妆品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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