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化妆品报记者 李硕
今年,随着《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落地,化妆品行业规则天平的两端愈发接近,微商、播商等线上零售商被正名的同时也迎来最强监管,实体零售和已设立高标准的供应商收获政策的间接利好;而 RCEP、中欧全面投资协议的签署则让日、韩、欧盟化妆品迎利好,本土美妆品牌面临的竞争压力仍在。
1. 《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微商、播商被正名。
2020年7月15日,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意见》提出:支持微商电商、网络直播等多样化的自主就业、分时就业。通过网络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可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降低个体经营者使用互联网平台交易涉及的服务费,吸引更多个体经营者线上经营创业。加强新业态新模式就业统计监测研究。
作为新业态的微商、直播电商,在被政府部门“去污名化”的同时,正纳入监管范畴。以直播电商为例,7月6日,人社部联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向社会发布了包括“互联网营销师”等在内的9个新职业,其中,互联网营销师职业下增设“直播销售员”,这也让“李佳琦们”有了正式的职业称谓。
2.《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直播带货应提供回看功能。
2020年7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这是我国首次把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监管上升到法制层面。
随后的10月20日,正当各大电商平台紧锣密鼓备战“双11”的时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第二十一条称,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进行链接跳转提示。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利用网络直播开展的网络交易活动提供回看功能。同时,该意见稿也提出,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比如,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有虚构现货、虚假预订、虚假抢购等虚假营销行为。
不仅如此,2020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0年电子商务税收数据分析应用升级完善和运行维护项目》的中标公告。公告表示,中标公司将在未来6个月内完成对国家电商税收数据分析的升级完善工作。若国家对电商税收的严查落地,线上卖家的刷单行为将得不偿失。
3.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将设专章明确规定化妆品网络经营管理的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网络市场秩序。
记者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政策吹风会上了解到,国家药监局将在《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中,设专章明确规定化妆品网络经营管理的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网络市场秩序。
目前,正式实施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化妆品电子商务要求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所经营化妆品的信息,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履行好化妆品经营者相关义务。下一步,国家药监局将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清理网上销售的违法产品,严厉打击利用网络销售违法化妆品的行为,维护化妆品网络消费安全。
4.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二选一”“不公平价格行为”“大数据杀熟”等行为将被严惩,电商平台迎来最严监管。
2020年10月2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平台的商业合作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继《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后,再次提及了“二选一”“不公平价格行为”“大数据杀熟”等电商平台问题。
12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针对“双十一”前后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网购先提价后打折、虚假促销、诱导交易等问题,根据价格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有关线索,对京东、天猫、唯品会三家企业开展自营业务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了调查,并于2020年12月24日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上述三家企业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5.《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化妆品广告费税前抵扣比例30%”政策再延5年。
2020年12月9日,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该公告规定,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按照规定,该项政策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这意味着,“化妆品广告费税前抵扣比例30%”政策再延5年。
6. RCEP、中欧全面投资协议:日、韩、欧盟化妆品迎利好。
2020年11月15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签署,包括东盟10国+5国(中、日、韩、澳、新),涵盖全球30%以上人口、GDP、贸易和投资的最大自贸区由此诞生。未来,15个成员国间90%以上的产品贸易将实现零关税,同时,RCEP也是中、日、韩三国首次涵盖在同一自贸协定内。12月30日,历经7年35轮谈判,中欧投资协定修成正果。中欧投资协定是中欧关系的“重要里程碑”,不仅将惠及中欧双方,也将有力拉动后疫情时期世界经济复苏,促进全球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为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做出重要贡献。
今年1月14日,法国美容企业联合会发表声明称,未来将在法国国家药品安全局上线一个资质认证平台,凡是具备该资质认证的法国普通化妆品生产商将免于在中国进行的动物实验。这意味着,法国成为欧盟中首个与中国达成“化妆品免动物测试”的国家,法国化妆品进入中国的速度将大幅提升。
7.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傍名牌”等侵权行为将有监管依据。
2021年1月19日,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正式公布,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在国新办1月21日举行的例行吹风会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唐军表示,新修订的《规定》强化了企业名称登记事中事后监管,明确涉及“傍名牌”等企业名称侵权行为的,可以请求登记机关予以纠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禁止事项增加了“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响”,这意味着近年来因名称而产生不良影响的企业,企业登记机关有权予以纠正。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过去一年,化妆品领域出现了多起“傍名牌”法律纠纷。例如,爱茉莉太平洋在与广州市梦妆化妆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中胜诉,广州梦妆需停止对爱茉莉太平洋的商标侵权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爱茉莉太平洋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4万元。莹特丽集团在与莹特丽(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胜诉,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裁定被告莹特丽(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行为,并变更企业名称;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莹特丽集团赔偿30万元。
8.《上海市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工作指南》:医疗器械宣称不应超出备案产品预期用途范畴。医疗器械不是药,更不是化妆品。
2020年11月19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上海市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工作指南》。
该指南明确,医用冷敷贴等产品名称不应包含 “明示或者暗示对某种疾病具有治疗作用的词语,或含有表示功效、说明有效率和治愈率的断言或者保证”、“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或者夸大适应症的内容,或含有美容、保健等宣传性内容”等内容。
对于医用冷敷贴、医用冷敷眼罩、冷敷凝胶、液体敷料、喷剂敷料、伤口护理软膏、液体伤口敷料等产品,说明书、内外包装标签、产品宣传等信息载体中,关于产品型号/规格的表述内容均不应体现超出备案产品描述以及预期用途范畴的表述内容,例如:修护(修复)型、精华型、消肿止痛型、缓解过敏型、抑制色素沉着型、消痘型、抗炎型等。
近年来市场对功效护肤品的旺盛需求,不少产品以擦边球的形式宣称“消字号面霜”“械字号面膜”等,并形成了相当大的市场。然而,随着监管趋于完备和严格,药品、医疗器械、消杀产品和化妆品间的界限将越来越清晰,化妆品市场的空子将越来越难被“外行”钻进来。
9. 《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实施意见》:含塑料微珠的日化品面临禁产、禁售。
2020年1月1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正式实施,该指导目录第三类淘汰类中明确规定,“含塑料微珠的日化用品,到2020年12月31日禁止生产,2022年12月31日禁止销售”。
在2020年7月10日,发改委等九部委发布《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现阶段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细化标准,即“为起到磨砂、去角质、清洁等作用,有意添加粒径小于 5毫米的固体塑料颗粒的淋洗类化妆品(如沐浴剂、洁面乳、磨砂膏、洗发水等)和牙膏、牙粉”。
10.《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10余个配套法规落地: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
2021年1月1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新《条例》确立了注册人备案人、标准管理、功效宣称、原料分类、质量安全负责人、风险监测评价、信用体系、责任约谈等一系列新制度,形成了化妆品全过程监管制度体系,为促进化妆品监管的科学、高效,进一步完善化妆品监管的体制机制,奠定了良好的法治基础。
目前,《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作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配套文件已正式发布,《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与备案资料规范》《化妆品注册与备案资料规范》《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规范》《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牙膏监督管理办法》10个配套文件已对外征求意见,也正有序推进,并将陆续正式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