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化妆品报记者 李梦琴
2021年3月15日,《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正式发布。

作为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的重要部门规章,该《办法》细化并完善了相关网络交易的法律规定,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交易行为、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保障消费权益的具体制度规范。该《办法》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原《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直播带货”视频需保存三年
近年来,网络交易蓬勃发展,社交、直播、内容电商迅速占领了流量市场。线上渠道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如热销2.78亿元的美妆产品涉嫌未备案、明星直播带货90万人观看成交额仅2000元,产品质量存疑、直播数据造假等一系列乱象都在呼吁着更加严格、规范的监管法规踏入网络交易领域。
针对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互联网交易新业态,《办法》界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定位,明确了各参与方的责任义务,其中明确指出,网络交易新业态的经营者需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此外,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应不少于三年。
不少消费者对此表示,“直播电商终于有了行为管理法则,此举不仅对主播的口碑负责,也是对消费者的权益负责。”目前,由于直播带货、社交电商等新兴业态的监管具有滞后性,进一步将监管前置是解决当下问题的最佳方案,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认为。
但在支持的背后,不乏有质疑的声音,某电商专家表示,“若3年之内或3年之后商品厂家倒闭,产品出现问题应由谁负责?与其固定直播带货视频保存的时间期限,不如进一步落实直播带货中各主体的责任。”
加强对经营者监管 杜绝刷好评、做数据
互联网交易模式的不断涌现,不仅改变了信息的传播方式,也改变了我国零售市场的主体架构,衍生了网络经营主体与网络交易平台等一系列责任主体。
针对网络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办法》具体界定了《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的“零星小额”和“便民劳务”两类免于登记情形的认定标准和适用范围。其中,“零星小额”的使用范围被限定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
针对网络经营主体的行为,《办法》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包括虚构交易、评论分区放置、制造虚假营销数据等行为。

某美妆品牌产品主管表示,“深受口碑影响的美妆市场,正是被那些碰瓷的李鬼、刷单虚假好评等不公平竞争的行为所搅乱,如今管理办法的正式出台为那些专注于品质的品牌提供了发展的机会。“
除了对经营主体进行行为监管,《办法》还压实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督促其规范经营行为、强化内部治理。作为经营者资质审核的第一道关口,电商平台的监管不能只停留于表面。目前,各大电商平台也逐渐加强内部监管,如在小样经济火热的情形下,天猫平台于3月8日实施了《天猫样品商品发布规范》以实行内部监管。
平台、快递皆不可 “二选一”
近年来,随着各大互联网平台巨头的崛起,强制商家对平台“二选一”、限定商家对物流的选择等行为已严重影响了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
尽管新《电商法》早已明确禁止电商平台的“二选一”行为,但在不透明的流量与搜索权重的分配下,被迫“边缘”的商家其实根本没得选。

为此,《办法》规定了平台不得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其他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的行为。违反本条办法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进行处罚,即可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某平台美妆经营者对记者表示,“在线上渠道分散的美妆市场中,多个平台与物流分担风险与成本本应是常态,强制性的“二选一”损伤的只是商家的利益。相较于此前“雷声大,雨点小”的征求意见稿,此次出台的具体处罚政策则是十分强有力的手段。”
在国家监管的“重拳”之下,互联网经济不再是法外之地。尤其是伴随着化妆品行业内一系列行政法规的落地,美妆电商领域或将彻底脱离野蛮生长,回归健康、平等、持续的发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