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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造假,新条例实施后全国首位被罚质量负责人引关注

王亚茹|见习记者|2021-05-31 1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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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新条例)实施后首次处罚到人。

文丨化妆品报记者 王亚茹

5月24日,广东省药监局公布了两例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其中,广州腾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质量负责人张灿标,在配合监督检查期间提供虚假证据材料被处以20000元罚款。

这次的处罚决定不同以往被处罚对象都是企业,而是将处罚切实落到了个人头上,并且被处罚对象是新条例中备受关注的质量负责人。

公开信息表显示,在广东省药监局调查广州腾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一案中,当事人作为涉案公司的质量负责人及受法人委托的全权授权代表,向药监局供述并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产品“诺必行@婴宝幼儿特护膏”(规格20g/瓶,限用日期:20211118. 20210405)的销售单价为1.6元/瓶,“诺必行®婴宝 护肤霜”(规格:13. 5g/支,批号:AD2601)的销售单价为0.85 元/支。上述产品的销售单价与广东省药监局最终调查认定的事实不符,为虚假的产品价格信息。同时,当事人还向广东省药监局提供了虚假的产品召回证明材料,严重干扰及妨碍了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不得提供虚假证据材料,不得隐匿、转移、毁灭有关资料,不得擅自处理、启封、转移被查封物品。”张灿标提供虚假产品价格信息及虚假产品召回证明材料等虚假证据材料的行为显然违反了相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相关企业广州腾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在今年3月已被吊销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此次处罚中出现的质量负责人是化妆品企业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2016年版)所设立的职位。5月1日实施的新条例又设置了一位“质量安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二者职能重合,但所承担的责任不能相提并论。企业在具体执行时,会出现由质量负责人兼任质量安全负责人职务的情况,但相较以往的质量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的责任被放大。

但新条例实施后,企业的法人代表和身处一线的“质量安全负责人”不仅要接受高额的罚款,甚至有可能终身禁止从事化妆品行业,如此严厉的惩罚,让质量安全负责人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这次的行政处罚就是最好的例子,也为行业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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