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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梵蜜琳一案迎来终审判决,《化妆品报》再次胜诉

化妆品报||2021-06-02 10:3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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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和梵蜜琳的官司中,化妆品报终审再次胜诉。

5月21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21)粤01民终5762号民事判决书,对“广东梵蜜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诉化妆品报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宣布终审判决,驳回梵蜜琳公司的上诉请求。《化妆品报》再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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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认为:梵蜜琳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终审维持原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由梵蜜琳公司负担。

2020 年 6 月 22 日,《化妆品报》发表了名为《40g面霜卖1200元/禁用词宣称,深扒白云区翻车选手“梵蜜琳”》的文章。梵蜜琳公司要求化妆品报删除文章、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由被告承担原告诉讼费、律师费和公证费共计1.2129万元。

本案的基础事实基于3个方面:

1、梵蜜琳品牌是否宣称自己“集研发、生产、策划、销售于一体,总部位于羊城广州”

2、梵蜜琳是否为香港品牌

3、梵蜜琳是否宣称其核心成分有胎盘素

在一审判决时,法院基于以上事实,认定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驳回了原告梵蜜琳的所有请求。详情请关注《梵蜜琳和化妆品报的这场官司,判了!》。

梵蜜琳公司不服原审判决,认为《化妆品报》的文章标题有对其公司的污蔑和抹黑之意,且文章存在损害梵蜜琳公司名誉权的主观性、违法性,并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起上诉。经审核,法院终审判决认为,梵蜜琳公司主张涉案文章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依据不充分,法院不予采信;原法院认定化妆品报文章不构成对梵蜜琳公司名誉权的侵害,并无不当,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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