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化妆品报记者 李硕 见习记者 吴若瑜
6月28日,因旗下品牌“倩碧”、“悦木之源”涉嫌虚假宣传,雅诗兰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被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40万元,消息甫出便登上社交平台热搜榜,引发行业人士热议。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的执法人员于2018年3月14日在天猫商城“Clinique倩碧官方旗舰店”发现:“倩碧鲜活10%维C精华VC安瓶面部精华液”的产品网页中发布“改善痘印”、“修护肌肤提升肌肤自愈力”等宣称,存在产品性能的内容无事实依据、误导消费者的问题。另在2018年4月3日发现:“悦木之源榆绿木青春紧弹塑颜霜”宣称产品能“促进伤口好转”、“去皱纹”等,存在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的问题。
目前,两款涉事产品已被悦木之源和倩碧品牌天猫旗舰店下架。从国家药监局APP查询可见,倩碧鲜活维 C 修复精华液的备案号是国妆特进字J20201233,该备案号有效。
原料功效≠产品功效
其中,倩碧品牌无法提供产品“4weeks 改善痘印”“12weeks 提升肌肤自愈力”功效宣称的相关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 年版)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即“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这并不是倩碧第一次因虚假宣传被罚。早在2014年,倩碧的Repairwear Laser焕妍活力系列产品,就曾经因广告宣传语误导消费者,被意大利监管部门处罚40万欧元。
相比之下,“悦木之源”的案件有三大细节更值得注意。
第一,原料功效≠产品功效。对于“榆绿木青春紧弹塑颜面霜”这款产品,悦木之源只能证明榆绿木树皮中单宁的含量,以及单宁的功效,不能认定“榆绿木青春紧弹塑颜面霜”具备网页宣称的“促进伤口好转”、“去皱纹”的功效。即当事人在产品宣传过程中混淆了原料功效与产品功效两个概念。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7点中规定:化妆品标签禁止通过宣称所用原料的功能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者不允许宣称的功效。今年4月发布的《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第十一条同样规定:通过宣称原料的功效进行产品功效宣称的,应当开展文献资料调研、研究数据分析或者功效宣称评价试验证实原料具有宣称的功效,且原料的功效宣称应当与产品的功效宣称具有充分的关联性。
第二,化妆品严禁“涉医宣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而悦木之源“促进伤口好转”的宣称明显违规。

图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三,产品网页端的宣传和介绍,也应有依据。悦木之源涉事产品虽未在产品内外包装上违规,但却在天猫官方旗舰店的网页详情页端宣称了“促进伤口好转”“去皱纹”等功效。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悦木之源和倩碧的问题只是化妆品在互联网上违规宣称的冰山一角。
近期,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了针对“618”促销季的网络专项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在117条不合规线索中,违法广告占82.05%。在违规宣称中,普通化妆品的涉医宣称问题最为严重。例如,普通化妆品却使用“皮肤解毒剂、抗炎舒敏”“全面抗炎”“美白祛斑”等医疗用语宣传,涉嫌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标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
湖北省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华告诉记者,部分企业屡次违规同违法成本有关系。“此类案件搜证、通知信息等程序均需较长时间,而违法者恰恰可利用这段时间继续进行违法活动,客观上降低了严惩效果。”
记者从各省药监局获悉,国家药监局正在针对化妆品的网络监管出台相关管理规定,可以预见的是,接下来,电商平台等将成为化妆品监管的重头戏。
从问题和细节来看,两款涉事产品触及的功效宣称问题颇具行业代表性。也难怪有人说,监管部门此番拿国际大牌开刀,有杀鸡儆猴的味道。雅诗兰黛此次被罚,告诉我们,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页端宣传也不能“随意”,对于化妆品功效宣称的问题,任何企业和品牌都不能存在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