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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之经营者义务:免费试用/赠予/兑换均属经营行为

化妆品报||2021-09-13 09:5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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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在被美容美发机构牵着鼻子走?

来看看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哪些新要求:

一、美容美发机构应履行化妆品经营者义务,做好进货查验记录。 

二、不得向消费者明示、暗示医疗作用。 

三、需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展示产品销售包装。 

四、免费试用、赠予、兑换均属于经营行为。

转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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