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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刑两年/禁业三年,化妆品企业知假售假迎雷霆审判

化妆品报||2022-04-11 10: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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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企业知假售假迎雷霆审判!

文丨化妆品报见习记者 石国庆

据常熟法院4月6日官方消息,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苏州某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张某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判处了二年十个月、二年三个月的有期徒刑,并禁止在三年内从事日化用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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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于常熟市人民法院官网

被告单位苏州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某公司)于2012年经核准成立,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化妆品等商品销售。经审理查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股东张某在经营该公司期间,从广州购进大量假冒知名品牌注册商标的洗发水、沐浴露等日化用品,由公司加价后向位于常熟、江阴等地的多家超市销售牟利,仅在2020年4月至6月期间,该公司实际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日化用品累计金额高达17万余元。

此外,经常熟法院调查,被告人王某、张某在经营苏州某公司期间,不仅存在篡改上述商品保质期的行为,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洗发水和沐浴露等日化用品的过程中,还致使消费者出现皮肤发痒的情况,对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安全造成了很大威胁。后当地市监局在现场查获了假冒注册商标的洗发水、沐浴露等日化用品共20415瓶,价值共计45万余元。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该公司已经实际销售但从下家退回的涉案洗发水、沐浴露共计683瓶。

针对“禁业三年”的处罚,记者致电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对方称不便透露。但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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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截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例

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华向记者特别介绍道,案件中所出现的“判决期限”是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等相关规定,根据案件所涉范围及所致后果来对被告人所进行裁量的。其中,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后发生致人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则会达到该责任的最高处罚,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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