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化妆品报记者 肖红
7月20日,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就行业比较关注的化妆品标签标识等相关问题发布《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下称《解答》)。
《解答》内容包括中文标签标注使用的文字的具体要求、化妆品标签标注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生产企业的相关信息的必要性、是否需要在标签中标明保护原料的成分以及如何正确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等四个方面。

1、中文标签应使用规范汉字,其他文字和符号应予以解释说明。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在中国上市销售的化妆品必须有中文标签。《解答》介绍了中文标签标注使用的文字的具体要求。
根据《解答》,化妆品中文标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中文标签使用规范汉字以外的其他文字或者符号(包括产品中文名称中的注册商标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在产品同一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进行解释说明,网址、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除外。
除注册商标之外,中文标签同一可视面上其他文字字体的字号应当小于或者等于相应的规范汉字字体的字号。在外文原包装上加贴中文标签的,其中文标签的标注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2.化妆品各生产责任主体信息必须标明,标签标注误导性用语、其它商标被禁止。
为便于消费者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准确获取产品主要责任主体,化妆品标签应当标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受托生产企业等法规明确规定的生产责任主体的准确信息。
《解答》指出,除法规明确规定的生产责任主体的准确信息以外,化妆品标签用其他与产品生产者相关的概念、用语、表述,包括“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等法规无明确定义,且词语本身含义模糊的用语标注企业或者组织信息,将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生产者和责任主体产生误解,属于《条例》规定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在产品标签上进行类似标注。同理,在产品标签上标注产品名称中的商标名以外的其他商标,导致消费者对化妆品生产者和责任主体产生误解的,均属于应当禁止的标签标注行为。
3.抗氧化剂、防腐剂、稳定剂等保护原料的成分可以不标注。
针对市场上普遍存在的合理、合法范围内的为了保证化妆品原料质量而在原料中添加的极其微量的抗氧化剂、防腐剂、稳定剂等成分的行为,《解答》指出,上述原料保护成分虽然在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以该原料复配的形式进行产品配方填报,但不属于化妆品的成分,可以不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当然为了使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产品中可能含有的成分,企业也可以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
4.标签中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设置成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相一致。
根据《条例》《办法》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解答》表示,为方便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办理注册备案和产品标签标注,化妆品注册备案平台将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设置成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相一致。其中,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在产品取得注册时获得,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可以通过备案平台进行预置获得。